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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5-13  

 

北京师范大学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师校发〔2008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建设工程、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等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活动,应当进行招标:
    (一)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
    (二)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物资设备采购,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采购;
    (三)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服务项目采购;
    (四)房屋、场地等资源的租赁、承包或其他形式的经营及有偿使用;
    (五)其他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活动。
 低于上述招标标准的采购项目,鼓励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学校或自行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没有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过程中也应引入竞争机制。
    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法定程序招标:
    (一)建设工程执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的具体名录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采购执行当年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第13号令)的规定;
    (三)药品采购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执行北京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
    (四)其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招标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学校的招标工作,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各项招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制定学校招标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四)检查、规范学校招标工作。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项招标工作组,即: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组,由财经处、资产管理处和科学技术处负责;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由基建处负责;后勤服务招标工作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专项招标工作组代表北京师范大学作为招标人,依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及服务类项目采购的招标工作;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及配套设备的招标工作;后勤招标工作组负责修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办公设备及家俱、后勤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
    未列入专项招标工作组管理的其他重大招标项目,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或另行成立工作组负责。
    第八条  专项招标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有关招标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二)实施法定招标工作;
    (三)组织实施学校自行招标工作;
    (四)建立所需要的评标专家库;
    (五)负责招标工作的其他具体事宜。
    第九条  纪监委办公室、审计处负责监督学校的招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有关招标工作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对招标过程实施程序监督;
    (三)对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依法受理涉及招标工作的信访并处理;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自行招标
    第十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般情况下,应当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学校可以自行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相应的专项招标工作组组织,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议标:
    (一)经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数不足三家的;
    (二)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三)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相应的专项招标工作组组织,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供应商为唯一专门代理,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十四条  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项目,由专项招标工作组说明情况,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应通过必要的立项审批程序,具有明确的技术参数、规格和数量或施工图纸,有经费来源和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招标工作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接收资格证明文件和投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负责招标释疑;组织考察,并撰写考察报告;负责聘请专家、确定评标人;
    (二)组织开标、评标;通知中标单位、公示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落实招标项目合同的履行;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项目立项;进行市场调研和方案论证;提出明确要求,落实项目经费;
    (二)配合专项招标工作组编制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标的内容;参与商务谈判和合同文本审查;负责履行合同中校方的有关条款等。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前应报送纪监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在招标中,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专项招标工作组和纪监委办公室受理有关单位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
    第二十一条  招标费用可在采购项目中列支。
对工程项目、物资设备及服务采购违反上述规定的用款,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第四章  招标纪律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招标人、评标人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标、评标工作纪律。
    招标人、评标人及有关人员存在泄露保密信息、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收受好处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三年内不得进入北京师范大学采购市场: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四)向招标人、评标人及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解除,三年内不得进入北京师范大学采购市场: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或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转让他人的;
    (三)其他违法违约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项招标工作组应根据国家招投标法规和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单项招标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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